税收洞见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来源:北京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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