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洞见

被上市公司收购前先低价转让给自己的合伙企业

  2020年12月15日晚间,苏州锦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披露了交易对方股权转让的税收筹划:




  陇上税语注:

  1、可以推算出,2020年7月23日及8月11日,宁欣两次将标的公司28%的股权转让给自己实际控制的合伙企业时,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估值1.9亿元。时隔不足半年,上市公司锦富技术收购时,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估值8亿元。

  2、如果税务机关认定,宁欣两次转让标公司28%的股权时,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有可能会将28%的股权转让收入核定为8×28%=2.24亿元,将会调增股权转让收入17080万元(22400-4655-665),涉及个人所得税3416万元(17080×20%)。

  3、如果宁欣一个人转让股权,由于40%的交易对价系现金支付,应该足够缴纳股权转让给个人所得税,因此无法享受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递延纳税政策。经过税收筹划后,将股权转让方分解为两个转让主体:宁欣,收到的对价全部为上市公司增发的股票;合伙企业永新嘉辰,收到的对价全部为现金。如此一来,宁欣可以就股权转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4、标的股权为苏州工业园区久泰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如果宁欣转让股权,纳税地点在苏州。税收筹划后,合伙企业转让一部分股权,但纳税地点并不明确。

  5、先将标的股权低价转让到合伙企业(或不公允增资入股),合伙企业再按公允价格转让给真正的股权收购方,使得合伙企业产生股权转让所得,合伙企业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税收筹划大师们常用的手段。本案中将合伙企业设在了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6、合伙企业转让股权,其实是经营所得,个人合伙人应按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能核定征收的地区越来越少。

  7、在信息披露日益透明的当下,很多的税收筹划被曝光,一些滥用政策的筹划、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筹划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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