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洞见

“五五断更节”后,网络作家涉税问题分析及税负优化建议

  一、断更节背景介绍

  2020年4月底,由于腾讯旗下阅文集团新的高管团队的上任,网传一份面向阅文签约作者的“新合同”挑起了阅文签约作者的神经,导致大量网络作家在微博、知乎等网络平台发起“五五断更节”,以抗议阅文集团通过重新签订“新合同”。期间,阅文官方也回应:网传新合同是2019年的旧合同,阅文集团将对不合理条款进行修改,并将于2020年5月6日召开作家恳谈会。

  “新合同”到底有什么内容让大量的网络作家冲冠一怒就断更呢,根据最近的新闻、微博等网络平台,我们可知新合同和旧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就是版权的归属”:

  新合同:阅文集团委托网络作家创作,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新合同下,网络作家未必能够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合同可以自由约定著作权的权属;

  旧合同:阅文集团购买网络作家创作的作品涉及的相关著作权,此种情况下,网络作家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毫无疑问归属于自己。

  新旧合同虽然在著作权归属上有本质的区别,但是新旧合同对于网络作家们缴纳税款也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本文将从税务角度进行简要分析。

  二、新合同下作家的涉税分析

  新合同的本质是委托创作合同,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双方可以自由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如果没有约定,则著作权归属于作家。因此,我们从著作权归属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下称“作家”)两方面对作家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委托者涉税分析

  此种情形下,我们理解委托者委托作家创作,作家在整个委托创作过程中向委托者提供的服务属于创作性质的劳务,作家从委托者取得的收入定性为劳务所得。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取得的劳务所得属于属于综合所得类别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的收入额为收入减去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即按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再减去相关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委托创作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于受托者或者不约定的涉税分析

  此种情形下,虽然仍然是委托者委托作家创作,但是委托者取得的仅仅是作家的著作权的使用权,并无所有权,委托者向作家支付的费用为著作权的使用费。

  1、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取得转让著作权的使用权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作家仅仅是将作品交给委托者发表,但是不允许委托者出租、改编等,那么作家取得的所得即为稿酬所得,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家同意将作品的复制权、出租权、放映权、改编权等财产权许可委托者使用,则作家取得此类费用为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均按照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且收入额都跟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额计算一样,不同的是稿酬的收入额再减按照百分之七十计算,即更加优惠。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之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因此,如果委托者购买的仅仅是作家的著作权的使用权,则作家取得的著作权使用费免征增值税。

  三、旧合同下作家的涉税分析

  根据此次事件的引发原因,我们理解旧合同对于著作权的归属是没有异议的,著作权归属于作家,阅文集团使用作家的著作权,同理,作家按照旧合同从阅文集团取得的使用权为转让著作权使用费,应当根据使用的著作权的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免征转让著作权的增值税。

  四、总结及税负优化建议

  从以上分析可知,委托创作且著作权归属于委托者时,作家不仅要缴纳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还要缴纳3%的增值税;如果著作权属于作家,则转让著作权的增值税免缴,但是要视转让著作权的内容而按照“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所得税税负优化建议

  1、纳税主体优化

  作家可以通过成立机构与委托者签订合同,如果成立的机构能够核定纳税,不论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还是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室类的机构,所得税的税负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优化。

  2、合同约定方面

  实践中,经常由于合同约定内容模糊,会导致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针对同一份合同的业务产生的税务理解不一致,进而产生争议。作家可以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判断向委托者提供的是“劳务”,还是发表作品,或者是改编权、出租权等著作权的财产权,进而签订业务清晰的合同,以将税款所属科目的争议扼杀在摇篮中。

  同时对于既有稿酬所得的合同,也有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作家应注意将两项费用分别约定,否则把应当按照“稿酬所得”项目按照“特许权使用费”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会增加个税的税负,或者把本应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项目按照“稿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存在被税务机关稽查和要求补税,甚至罚款的税务风险。

  (二)增值税税负优化建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未达到此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具体的起征点由各地根据上述幅度另行确定。因此作家可以有效的利用此起征点的优惠,合理的划分每月向委托者收取的劳务费。比如,委托创作的劳务费一年共计40万,当地起征点为20000元,作家可以在前面11个月每月收取低于20000万的劳务费,则前面11月份劳务费22万无需缴纳增值税,只需要就18万元(40万-22万)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当然,如果作家的创作量比较大,也很受欢迎,劳务费比较高,上述优化增值税税负的方法就是杯水车薪,此时作家可以考虑成立个人工作室或者成立公司,以机构的名义与委托者签订创作合同,可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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