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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34号(经济发展类37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934号(经济发展类372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疫情期间降低制造业成本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用工大户企业加大减税降费政策扶持力度的建议

  近年来,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低制造业企业税收负担,财税部门不断推出减税降费措施,支持制造业发展。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财税部门已出台7批28项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一)增值税方面。通过营改增扩大了制造业企业的进项抵扣范围,下调增值税税率,出台不动产一次性抵扣、差旅费纳入抵扣范围等政策,对安置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贫困人口、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就业的企业,出台了一系列减(免)征增值税、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减轻了安置企业、特别是用工大户企业的税收负担。

  (二)所得税方面。放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允许加计扣除,出台允许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允许企业对新购入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允许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税前一次性扣除等政策。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了大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间接降低了企业用工成本。

  (三)财产行为税方面。按照《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要求,全国各地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顶格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绝大多数地区已在地方权限内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费减免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优惠。

  (四)社保费方面。自2020年2月起,对湖北省各类参保企业以及其他省份的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5个月,对湖北省以外的其他省份的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三项社保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3个月(执行到6月底),对职工基本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并将上述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保费免征政策延长执行到今年年底,明确2020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年标准,明确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今年可自愿暂缓缴费。

  今年上半年,全国累计新增减税降费15045亿元。其中,今年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新增减税降费8941亿元。下一步,我局将配合财政部继续深化各项改革,继续落实好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综合考虑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收支平衡、行业税负水平以及税制改革方向等因素,统筹考虑进一步减税降费的问题。

  二、关于对困难企业延长缴纳税款时限的建议

  为帮助困难企业纾困解难,我局在《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以及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等文件中,强调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务机关要依法及时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明确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明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且该缓缴政策继续执行至年底。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考虑经营困难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期限的问题。同时,对有实施期限的税费优惠政策,我局将根据相关工作安排,及时启动政策评估相关工作,会同财政部做好后续工作,助力制造业企业渡过难关。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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