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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资环函[2020]第67号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44号(财税金融类095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744号(财税金融类095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资环函[2020]第67号      2020-09-28

宋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工业园区污水服务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财政部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近年来,在各有关部门的支持、指导下,各地协同推进,多措并举,狠抓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国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成率已由2015年的59.7%提高至99.8%。同时,为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推动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良性运行,保障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多个文件指导地方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合理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2014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2015年以来,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印发了《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18〕943号)《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等政策文件,明确要求政府应严格按照运营维护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确保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鼓励工业园区(开发区)内污水处理单位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污水处理收费,率先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2019年,生态环境部、全国工商联出台了《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要求推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依法严格履约,防止拖欠民营企业环保工程款。近年来,中央有关部门在环保督察、执法检查等工作中,也不断加强对地方政府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问题的检查力度,督促地方提升履约意识,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您提出的关于将工业园区污水服务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和中央对各级地方政府加强环保问责的建议,在现有政策和工作中已有体现。下一步,财政部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加强污水处理服务费支付问题工作督导,促进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

  010-68552511

财政部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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