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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委会公告[2020]11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的公告

税委会公告[2020]11号      2020-12-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20年12月30日

我国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印发公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以下简称《税则(2021)》),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进出口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包括根据国家关税政策以及有关国际协定确定的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及归类规则等,是海关计征关税的依据。《税则(2021)》进出口税目、最惠国税率、进口暂定税率、协定税率,在《税则(2020)》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进行了调整。除《税则(2021)》中已公布的税目税率外,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实行。

  公布《税则(2021)》,有利于继续保持关税政策调整的规范化、透明化,为公众提供更多便利,也有利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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