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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表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的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问题:纳税申报表附表1.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的填报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该表用于计算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的计算。

  (1)“税源编号”“排污口名称”“污染物名称”与主表相同。

  (2)“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实际情况填写“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或“物料衡算”。

  (3)关于“排污系数”。当“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是自动监测或监测机构监测时,需填写“废气排放量”和“实测浓度值”两栏,无须填写“计算基数”“产污系数”“排污系数”“污染物单位”栏次。

  (4)关于“计算基数”“产污系数”“排污系数”“污染物单位”四个项目的填写。“计算基数”“产污系数”“排污系数”“污染物单位”按照《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81号)等文件的规定填写。“计算基数”填写产品产量值或原材料耗用值,具体按照该公告中的“规模等级”一栏填写。“产污

  系数”和“排污系数”按照该公告中的“产污系数”“排污系数”栏填写,且每行只允许填写其中一项。其中,存在《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情形的,以其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应当填写“产污系数”一栏。

  (5)表间逻辑关系。第12栏“污染物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照自动监测仪器当月读数填写,此时,该栏可不等于第6栏×第7栏。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注意: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采用排污系数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产污系数)×换算值N(注意: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污染物单位”为吨时,N为1000;“污染物单位”为千克时,N为1;“污染物单位”为克时,N为0.001;“污染物单位”为毫克时,N为0.000001。采用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按纳税人适用的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填写污染物排放量(注意:将污染物排放量换算成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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