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洞见

建立联动机制,对外籍教研人员实施税收协定优惠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境外教研人员在中国从事一定时间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为鼓励跨境教学研究,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我国与85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税收条约(安排)规定了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任职条件,其中规定,符合条件的教学研究人员从事跨境教学、讲课或者科研活动取得的所得,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税务条约中的教研人员条款受到外教的欢迎。但在实践中,基层税务部门也发现,由于跨境教研形式多样,国际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不同,部分跨境教研人员并未实际享受到相应的免税待遇。


  不同的税务条约(安排)对教师和研究人员有不同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对教师和研究人员的范围、教育机构的范围、教学、讲课或研究的范围等作了共同规定。基于双方的意向和各自的国内法,不同协议中针对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免税条款并不完全相同,主要分为免税期限或免税条件两种形式。


  以江苏省昆山市为例,目前在昆山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外国人很多。据统计,昆山杜克大学、加拿大国际学校、康桥国际学校共有外籍教师278人。2019年累计减税免税554万元,2020年1-9月累计减税免税447万元。有很多外教不享受免税条款。


  税收协定中教学科研人员条款的执行存在以下难点问题。


  政策把握不够准确。国际学校的外籍教研人员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约定的免税政策也不一样。有的适用免税期限,有的适用免税条件,免税期限各不相同。国际学校需要深入研究教研人员的国籍和对应国家的协议,才能准确提交相关资料,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身份确定有困难。教师和研究人员应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实践中,留学回国工作的华侨或外籍教研人员,其常住地、重要利益中心、经常居住地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税务机关难以确定其居民身份。同时,受全球疫情影响,部分外教滞留国内,无法回国办理身份证明,部分国家或地区税务机关尚未正常工作,也无法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教学和研究的范围很难界定。只有教学、讲座或研究活动才能享受税收协定,不包括行政管理或其他非教学和研究活动。在实践中,也有外籍教师同时承担教研工作和行政工作的情况。这两部分工作也很难判断和划分。教育机构对其重视不够,教育机构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足。一方面,一些教育机构对税收条约的优惠政策宣传不够;另一方面,为了享受税收协定,学校的人事和财务部门有必要与负责申报的公司分享信息。目前大多数国际学校外籍教师的就业信息和收入信息都是由人事部门掌握的。出于保密考虑,人事部门一般不向学校财务部门和机构申报办公室提供详细的个人信息,教育机构之间缺乏信息共享影响了约定待遇的及时享受;此外,外教和科研人员的流动性也是享受优惠待遇积极性不高的原因之一。


  为进一步鼓励跨境教学和研究,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税务机关可加强与当地国际学校和科研机构的沟通。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落实税收条约中对教研人员的免税条款,确保政策红利充分释放。


  一是建立联动机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税务局、教育局、科技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国际学校和科研机构发展、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聘用等信息。建立税校联动机制,税务部门将积极加强与国际学校及相关科研机构的沟通,指定税务联络员,通过建立微信工作组、面对面座谈交流等方式,为外籍教研人员享受协议提供全程陪同服务。


  第二,完善协议清单。定期梳理更新教研条款类型清单,围绕外籍教师享受协议条款的适用范围、免税形式、免税期限等,按国家(地区)和类型对现有协议(安排)进行全面梳理,加强中英文对比,通过清单清单提升政策执行的效率和确定性。该清单将分发给国际学校和科研机构,以促进其实施。


  三是做好案例分享。针对基层实践中难以确定居民身份、难以确定教研范围等问题,建议各地税务机关加强沟通,梳理、总结、分享外籍教研人员享受税收条约免税条款的经典案例,进一步提高税收条约管理和审核水平。


  四是推进信息共享。建议对国际学校和科研机构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和理解税收条约中对教学和研究人员的免税政策。同时,要引导教研机构财务、人事部门在外籍教研人员允许的范围内加强信息共享,为外籍教研人员享受约定待遇提供一定支持。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昆山税务局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昆山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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