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洞见

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思路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一般纳税人只有采取甲供工程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否则,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当然,具体哪种方式更加节税,应当综合考虑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动力中能够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多少。多数情形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以实现最低税负。

  法律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根据2011年10月2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

  纳税筹划案例

  A安装公司主要通过甲供工程的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年销售额约2000万元,属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适用10%的税率,全年进项税额约4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1+10%)×10%-40=141.82(万元),请提出纳税筹划方案。

  筹划方案

  A安装公司独立核算以甲供工程的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年需要缴纳增值税:2000÷(1+3%)×3%=58.25(元)。通过纳税筹划,少纳增值税:141.82-58.25=83.5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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