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洞见

BOT项目取得收入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问题: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18年与政府签订了一份BOT项目协议,协议约定由我公司代政府修建一座体育场,项目报建手续由政府部门自行办理,我公司负责工程施工和垫资。体育场竣工后,政府以体育场沿街3000平米经营用房的20年使用权做为对我公司建设垫资的补偿,20年期满以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我公司已经将上述房产全部对外出租,每年收取租金150万。请问我公司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DJZ回复:BOT项目全程建设、运营和移交,贵司与政府签订的BOT协议,在垫资建设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统一在在建工程列支,待工程竣工结算后,转入无形资产,按照20年进行平均摊销,摊销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每年收取的租金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计入到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申报租金收入对应的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及企业所得税。另根据国税地字1989年14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当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贵公司还需就3000平米经营用房对应的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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