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洞见

湖南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享受“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优惠

湖南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享受“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政策干货】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案例】湖南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某县分公司,是一家从事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弃物处理、污水处理的企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的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0年三季度企业申报减免增值税六万余元,享受到了国家惠企政策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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