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洞见

大学毕业生创业路上的税收优惠

  7月,又逢高校毕业季。

  国家教育部预计,2021年全国应届高校毕业生总数将达到909万人,同比增加35万人,再创新高。中国人民大学中国调查与数据中心近日对1.6万名应届毕业生进行了问卷调查,结果显示,今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意向呈现出“三多”趋势:考公务员的增多;国内外升学的增多;自主创业的增多,27.5%的毕业生有自主创业或从事自由职业的打算。近年来,为支持和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将让应届大学生的创业之路更加顺畅。

  从事个体经营 可叠加享受税收优惠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形式之一是从事个体经营,这种形式自由灵活,投资管理成本较低,非常适合“白手起家”,比如开设个体餐饮店、文化创意店等。为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国家出台了涵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要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规定,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内的重点群体,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限额标准的基础上,最高可在上浮20%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比如,江苏省执行上浮20%的顶格标准,每户每年可扣减限额为144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免征增值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在上述扣减优惠等基础上,高校毕业生创办个体工商户,还可以叠加享受减半征收个税优惠。

  ■参考案例

  假设小王是2021年高校毕业生,于当年7月在江苏省某市申请开办了个体奶茶店,每月营业收入未超过15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万元(适用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经查,小王符合同时享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和个体工商户免征增值税、减半征收个税优惠的条件。

  在自主创业优惠方面,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计算其减免税限额。那么,小王当年的减免税限额为14400÷12×6=7200(元)。由于小王每月经营收入未超过15万元,可享受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优惠。按照扣减顺序,这7200元可全部用于扣减其当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同时,小王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税优惠。具体优惠数额为:[(180000×20%-10500)-7200]×(1-50%)=9150(元)。这样,小王可叠加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为7200+9150=16350(元)。

  ■实操提醒

  在适用22号文件过程中,一方面要把握好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范围。高校毕业生具体指的是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也就是说,往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如果今年才开办个体工商户,则不符合时间规定要求,不能适用扣减优惠。另一方面,相关高校毕业生在实操上要注意准确把握扣减顺序。此外,符合条件的相关高校毕业生自行申报即可享受创业优惠,不过应当注意妥善保存《就业创业证》备查。

  开办小微企业 税收优惠种类多

  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另一种形式,是创办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相较个体工商户,其在经营管理上更加组织化和系统化。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很有力度的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倘若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可以通过享受相关优惠减轻负担。

  ■政策要点

  在增值税方面,与个体工商户一样,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等政策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各地可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参考案例

  假设小李于2021年7月大学毕业后,在江苏省某市注册创办了D广告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招用员工4人。D公司当年7月至12月每月营业收入均超过15万元,合计为18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6万元。D公司既是小规模纳税人,又符合小微企业条件。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适用3%征收率的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优惠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则D公司2021年7月~12月应纳增值税为1800000×1%=18000元(元)。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12号公告等政策规定,D公司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为36×12.5%×20%=0.9(万元)。企业实际税负只有2.5%,与12号公告出台前相比,所得税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实操提醒

  高校毕业生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包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均可自行申报享受12号公告规定的减半优惠,无须备案。倘若创办的企业发展速度非常快,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享受相关减免优惠,而在进行汇算清缴时不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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