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洞见

年终奖不多交税的秘密

  一:年终奖个税政策

  一)政策原文

  财税〔2018〕164号

  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二)政策分析

  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也就是年终奖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员工在此期间实际取得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此期间就存在两种计算办法。

  未来年终奖计算走向:根据政策财税〔2018〕164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19-2021年12月31日,这三年可以按照老办法,也可以按照综合所得计算个税。也就是说目前年终奖计算办法,一是纳税人可以选择,是用看起来有点怪的算法,还是用综合计算。根据每个人收入情况不同,缴纳税款不同。二是看起来有点怪的年终奖计算办法,也就是这三年还可以用。至于2022年1月1日,按照目前政策来说,是要综合所得计算,但是对于我们学财税的人来说,官方一年至少几千个文件,每天文件都在更新和打补丁,所谓说好不变有出新政,刚刚学会又说作废。财税政策天天都在变,三年后是咋样,是否起死回生,说不定。

  二:综合计算还是单独计算

  (一)单独计算优于综合计算

  (1)单独计算

  案例A:研发部王二,2019年每月税前工资为20000元(基本工资10000,薪级工资3000,绩效工资2800,加班费2400,津贴补助1800),代扣社保合计1050元,代扣公积金500元,2019年12月发放年终奖120000元,王二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为3500元2019年之前没有享受年终奖个税计算政策。计算王二个税及年终奖个税。

  工资个税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1050*12-500*12-3500*12-60000=11.94万。11.94万根据税率表,属于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20。计算个税=11.94*1.%-0.252=9420元,需要缴纳个税为9420元。

  年终奖单独计算:

  关于新政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政策是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本例计算为,120000/12=10000元,找到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月度税率表)中,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为(10%,210)。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0*10%-210=11790元

  由此计算可以得出,2019年王二每月工资汇算缴纳个税是9420元,加上一次性年终奖为11790元,合计王二2019年缴纳个税为9420+11790=21210元。

  (2)合并计算

  案例B(数据同案例A):研发部王二,2019年每月税前工资为20000元(基本工资10000,薪级工资3000,绩效工资2800,加班费2400,津贴补助1800),代扣社保合计1050元,代扣公积金500元,2019年12月发放年终奖120000元,王二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为3500元2019年之前没有享受年终奖个税计算政策。计算王二个税及年终奖个税。

  合并计算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120000-1050*12-500*12-3500*12-60000=23.94万。23.94万根据税率表,属于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税率20%,速算扣除数16920。计算个税=23.94*20%-1.692=30960元。由此采用综合计算,王二2019年汇算需要缴纳个税为30960元,

  和以上采用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相比较,单独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合计王二2019年缴纳个税为9420+11790=21210元。而采用综合法计算,合计王二2019年缴纳个税为30960元。则30960-21210=9750元,综合计算比单独计算多缴纳个税9750元。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高收入人群选择单独计算办法比综合计算更划算。具体多少算高收入,还是需要根据数据来测算,然后进行比较得出。

  (二)综合计算优于单独计算

  (1)单独计算

  案例C:财务部王五,2019年每月税前工资为5050元(基本工资3000,薪级工资1000,绩效工资500,加班费350,津贴补贴200),代扣社保合计260元,代扣公积金100,2019年12月发放年终奖8000元,王五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为3500元,2019年之前没有享受年终奖个税计算政策。计算2019年12月王五个税及年终奖个税。

  工资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5050*12-260*12-100*12-3500*12-60000=-4.572,不需要缴纳个税。

  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

  解析:本例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为,8000/12=666.66元,找到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0),年终奖应纳税额=8000*3%=240元。

  (2)合并计算

  案例D(数据和案例C一致):财务部王五,2019年每月税前工资为5050元(基本工资3000,薪级工资1000,绩效工资500,加班费350,津贴补贴200),代扣社保合计260元,代扣公积金100,2019年12月发放年终奖8000元,王五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为3500元,2019年之前没有享受年终奖个税计算政策。计算2019年12月王五个税及年终奖个税。

  综合计算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5050*12+8000-260*12-100*12-3500*12-60000=-3.772,不需要缴纳个税。

  由此综合计算,王五2019年不需要缴纳个税。而采用单独计算,虽然每月工资,仍然不需要缴纳个税,但是一次性年终奖需要缴纳个税240元。则综合计算与单独计算相比较,单独计算需要多缴纳个税240元。也就是对于这类低收入人士来说,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选择综合计算办法,是有益处。而具体这个低收入人士选择综合办法计算的量化标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算。

  (三)综合计算和单独计算一致

  (1)单独计算

  案例E:研发部王六,2019年每月税前工资为12000元(基本工资7000,薪级工资3000,绩效工资1000,加班费500,津贴补助500),代扣社保合计1050元,代扣公积金500元,2019年12月发放年终奖12600元,王二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为3500元2019年之前没有享受年终奖个税计算政策。计算王二个税及年终奖个税。

  工资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1050*12-500*12-3500*12-60000=2.34万,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应纳个税=2.34*3%=702元。

  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

  解析:本例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为,12600/12=1050元,根据年终奖税率表,找到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0),年终奖应纳税额=12600*3%=378元。

  合计纳税=702+378=1080元。

  (2)合并计算

  案例F(案例数据同案例E一致):研发部王六,2019年每月税前工资为12000元(基本工资7000,薪级工资3000,绩效工资1000,加班费500,津贴补助500),代扣社保合计1050元,代扣公积金500元,2019年12月发放年终奖12600元,王二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为3500元2019年之前没有享受年终奖个税计算政策。计算王二个税及年终奖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12600-1050*12-500*12-3500*12-60000=3.6万。根据综合个税税率表,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应纳个税=3.6*3%=1080元。

  此种情况下,年终奖个税单独计算和年终奖与工资薪金合并计税,两种计算方式,个税总额是一致的。

  如果案例F数据不变,只是年终奖多发10元(2019年12月发放年终奖12610元)

  A:合并计算个税模式下

  应纳税所得额=36010元,根据综合个税税率表,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则个税=36010*10%-2520=1081元。

  B:单独计算模式下

  工资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12000*12-1050*12-500*12-3500*12-60000=2.34万,适用税率3%,速算扣除数0,应纳个税=2.34*3%=702元。

  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

  解析:本例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为,12610/12=1050.83元,根据年终奖税率表,找到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3%,0),年终奖应纳税额=12610*3%=378.3元。

  单独计算个税模式下合计纳税=702+378.3=1080.3

  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元时,我们计算发现,此时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金额,工资个税加年终奖个税为1080.3,而合并计算模式下,计算个税为1081元。明显单独计算更有利。这也是本文段落“(一)单独计算优于综合计算”所阐述的例子所示。

  那么根据以上案例数据,能不能具体推出哪个数据区间,选择哪一种个税计算办法呢?根据相关数据推算,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选择年终奖和工资合并计算个税,二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36000元,合并计算个税和单独计算个税,两种方式一致。三是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6000元,则选择单独计算年终奖个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含年终奖)-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年终奖个税盲区

  一):怎么理解年终奖盲区

  要知道什么是盲区,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收入临界点。收入临界点是指发放的年终奖金额超过某个点后,税率会上升一档,由于税率的增加,就有可能出现多发一元税后收入更少的情况。而盲区则是指同一税率下,在一定区间内也有可能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这个区间被我们称为盲区。根据我国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会出现这样一个规律:如果年终奖数额增加到或超过某个临界点时,使得对应的纳税税率提高一档,如从3%提高到10%,随之纳税额也相应地大幅增加,这时会出现一种特别的情况,就是年终奖并不是绝对的发多拿多,不过,这种情况在奖金增加幅度大到一定数额时又会消失,重新回到奖金增加的幅度大于纳税额提高的幅度的状态,即多发奖金税后也能多得。

  二):单独计算年终奖个税盲区表

  表一:年终奖盲区通俗展示

序号 年终奖盲区(元) 建议发放数(元) 最少合理避税(元)
1 36000-38567 36000 2310
2 144000-160500 144000 13200
3 300000-318333 300000 13750
4 420000-447500 420000 19250
5 660000-706538 660000 30250
6 960000-1120000 960000 88000

  表二:年终奖盲区计算列示

税屋提示——被遮挡的数据为“317660.00”

  根据以上年终奖个税盲区,存在所谓多发一元,多交千元、万元个税。比如36001比36000元多纳税2309.1元,144001元比144000元要多纳税13199.2元,300001元比300000元要多纳税13749.25元,420001元比420000元要多纳税19249.3元,660001元比660000元要多纳税30249.35元,960001元比960000元要多纳税87999.45元。

  所以最后建议在年终奖发放时选择的发放金额尽量不要紧贴盲区,谨记“宁可少千元不要超一元"。

  如果写到这里嘎然而止,有人说你这不是理论派吗?这年终奖个税盲区表格网络上到处都是。实务中企业制定王二年终奖为39000元,然后王二给企业说:“你给我发36000元吧,我怕多交税。”这种场景当然不存在,实务中太多的做法可以规避了,具体细节操作,因为篇幅所限,此篇就不详细写了,后续可能具体再写写。

  那么具体有什么办法呢?比如递延法,也就是如果将3000元奖金递延到下月作为工资发放。比如拆分法,也叫做一分为二法,也就是把年终奖39000元年终奖,拆分为36000元年终奖和3000元工资。当然实务中还有其他办法,但是一些做法存在涉税风险,此处笔者就不去谈了。注意以上递延和拆分法,一定是在考虑年终奖和工资整体个税情况下做考虑,也就是说首先你要整体计算,年终奖是单独计算个税划算,还是年终奖和工资合并计算个税划算,然后再来考虑年终奖单独计税的盲区问题。

  下面拿以上数据来说明:

  财务部王五,2019年每月税前工资为5050元(基本工资3000,薪级工资1000,绩效工资500,加班费350,津贴补贴200),代扣社保合计260元,代扣公积金100,2019年12月发放年终奖39000元,王五每月专项附加扣除为3500元,2019年之前没有享受年终奖个税计算政策。计算2019年12月王五个税及年终奖个税。

  模式一:单独计算个税

  工资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5050*12-260*12-100*12-3500*12-60000=-4.572,不需要缴纳个税。

  年终奖单独计算个税:

  39000/12=3250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则年终奖个税=39000*10%-210=3690元。

  于是你根据年终奖个税盲区,36000元作为年终奖计算个税,3000元并入工资计税。则工资计税部分仍然不需要计税。36000元计算个税为1080元。此种计算是最优模式吗?且看模式二,综合计算个税。

  模式二:综合计算个税

  本文第二章节提到,如果扣除额高于工资薪金,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则年终奖选择和工资合并缴纳个税,更为有利。王五应该把年终奖个税与工资合并计算个税,

  应纳税所得额=5050*12+39000-260*12-100*12-3500*12-60000=-0.672万,不需要缴纳个税。所以此时并不需要你去筹划什么盲区问题,你只要把39000元和工资合并计算个税即可。

  三)单独计算年终奖个税的盲区,可能是误区。

  单独计算年终奖个税的盲区,可能是误区。这句话听上去别扭又拗口,啥意思?就是说目前单独计算年终奖个税存在的盲区问题,可能是政策本身存在的误区。在直接一点,就是说这个算法,如果按照数学逻辑,可能存在错误之处。

  首先我们按照数学计算逻辑,列示一下年终奖个税(单独计算年终奖)相关公式。

  年终奖个税=(总额/12*对应梯度税额)*12=(总额/12*对应额度税率-速扣数)*12=总额/12*(总额/12对应的税率)*12-速扣数*12.

  而实际政策制定年终奖个税=总额/12*(总额/12对应的税率)*12-速扣数,对比两者发现了什么问题?公式里只减了一个月的速扣数,少减了另外11个月的速扣数。

  以上公式列示过程应该来说,非常好理解了,如果为了进一步了解这种差异。我们把年终奖个税和工资薪金个税税率表列示出来,大家就可以看出两者差异了。

年终奖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综合所得适用)

级数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预扣率/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的部分 3 0
2 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 10 2520
3 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20 16920
4 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 25 31920
5 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 30 52920
6 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的部分 45 181920

  备注:观察两者速算扣除数的差异,年终奖/12=A,A假若落入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按照年终奖个税,其速算扣除数为210。如果按照工资薪金个税税率表,其速算扣除数为2520(12*210)

  有人说:“这个年终奖个税盲区,本来就是有问题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按照正常逻辑,以及数学算法,目前采用的年终奖个税计算办法,确实有一些问题。

  首先要说,财税文件,一直都在打补丁,从未有完美文件。彪悍的税法,只有最合适,没有最完美。对于纳税人来说,当文件出来那一刻,只有遵守。

  其次分析下目前年终奖计税存在问题:目前年终奖计税算法,是沿用了2005年9号文件,也就是十几年之前的做法。那么当年为什么要用这个计算方法,还要说到在2005年9号文件,之前的1996年的年终奖计算办法。(按照1996年206号文件,1996年规定年终奖计算:个人取得的奖金,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照1996年计算年终奖纳税人普遍感觉年终奖个税太高了。于是据当时了解情况的税法老师说,“2005年改变计算方式,是出于对减少税收额度的担心,所以速算扣除数只算一次。”至于这个说法无从求证。但是也可以看出,税法政策的制定,除了考虑基本的税法原理,税法逻辑,还需要考虑财政压力(减少多财政没有压力),还需要考虑征收成本(怎么制定税法,是既符合原理,又不会增加税务局收税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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