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洞见
【案例】某矿山开采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定2020年10月份与甲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其销售自行开采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100吨并由矿山企业运输部门送货上门,每吨不含税价为1万元,另外收取从坑口至甲公司运费10万元。
问题一:该矿山企业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喵分析:
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该矿山企业2020年10月份属于发生了销售货物同时提供运输服务的混合销售业务,应就收取的全部费用按货物适用税率13%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100*1+10/(1+13%)
问题二:该矿山企业应如何缴纳资源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该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税喵分析:
对于从价计征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计税依据不完全相同。相同的是均不含增值税税款;不同的是,由于资源税是对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的行为征税,因此纳税人收取的款项中对应于在开采行为之后发生的运杂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思考:
如何理解“如果运杂费已计入销售额,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这一政策规定。
税喵分析:
运杂费已计入销售额,能够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只能是矿山企业委托其他运输企业提供运输服务。如果是矿山企业自行提供运输服务,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如上述案例,该矿山企业与甲公司仅签订销售合同,其向甲公司收取的全部款项(货款+运输费用)均属于销售货物的销售额。由于该矿山企业自行提供运输服务,所以也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据,因此缴纳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也应包括运输费用。
筹划思路:
上述案例,如果该矿山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两个合同:销售货物合同+运输合同,针对资源税而言,该矿山企业向甲公司收取的运输费用由于未计入应税矿产品销售额,所以不应作为资源税的计税依据。其实如此操作不仅可以降低资源税的税负,如果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货物适用税率高于运输服务适用的税率,所以同样也降低了增值税的税负。那么如此操作,是否符合增值税的规定?
税喵观点:
虽然财税[2016]36号文件明确规定,混合销售业务要么按货物征税、要么按服务征税,但并没有相关文件明确向同一客户销售货物同时提供服务的业务不可以签订两个合同,如果签订两个合同就不存在混合销售业务的问题了,两个合同对应的销售额分别按货物和服务缴税。因此,税喵认为案例所涉及业务如果分别签订销售货物合同和运输服务合同,不应就服务对应的销售额被税务机关补缴增值税。
风险提示:
纳税筹划不仅要要考虑税收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同时也要考虑符合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如上述案例在筹划时要注意单独确认运输费用金额的真实性,切忌为了降低税负,人为降低货物销售价格、增加运输费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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